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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寸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6〕29号

被告人赵某寸,曾用名赵井寸,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寸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因需补充部份证据,本院于9月5日将本案退回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7日重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寸与被害人黄某某(女,殁年25岁)在盘县**镇**公园内的山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赵某寸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黄某某的脖子划了两刀,致黄某某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死者黄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颈部致颈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某、包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寸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屹松

2016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寸现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柒张。

3、物证随案移送(附清单)。

4、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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