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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小区**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7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赵某某联系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2018年10月6日,赵某某携带毒资到临泉找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二人商定赵某某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克冰毒,赵某某给郭某某(另案处理)22000元现金,并约定赵某某回淮南后再给剩余6000元钱,后赵某某返回淮南。当天郭某某安排人去临泉庙岔购买冰毒,后因未买到冰毒,交易未能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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