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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郏县**镇**庄**号。2013年4月16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租赁广州市白某某**街**村**巷**号**楼房间,容留张某某、唐某某卖淫,并收取卖淫提成。2019年6月9日,公安人员在白某某白云湖街大冈西街6-1号门口抓获拉客招嫖的张某某、唐某某。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唐某某、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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