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员,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院**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及辩护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6日、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向刘某谎称可以办理限价房,刘某某将此事告知朋友王某甲,后被告人赵某某以缴纳定金名义骗取刘某某钱款人民币5万元,并通过刘某某骗取王某甲钱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钱款用于退还他人定金,后在刘某某催讨下退还钱款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将其中3万元退还王某甲。
被告人赵某某与赵某某系亲属关系。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赵某某谎称可以办理经济适用房,后以缴纳好处费名义分多次骗取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钱款用于退还他人定金,后在赵某某催讨下退还钱款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乙系合作关系。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乙谎称可以办理限价房,王某乙作为房产中介联系到廉某某,并通过陈某某介绍联系到戴某某、魏某某,通过张某甲介绍联系到张某乙,后被告人赵某某以缴纳定金名义通过王某乙分别骗取四名客户钱款人民币各10万元,共计4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将钱款用于退还他人定金,后失去联系,陈某某作为中间人将戴某某、魏某某钱款退还,张某甲作为中间人将张某乙钱款退还。
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2万元。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西青区**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收款协议、手机号码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钱款人民币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鸿芸
检察员:张玉恒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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