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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巷**楼**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2018年11月1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月31日、4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5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其已经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无法正常执业的真相,虚构帮助涉案当事人办理取保审、撤销案件等事实,以通关系需要资金、交纳保证金等为名,在本市奉贤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潘某甲、周某乙、杜某甲、郭某甲、朱某某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赌博活动。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帮助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潘某乙、李某甲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以需要通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8万元。

2、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帮助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以需要通关系、交纳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8.8万元。

3、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帮助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杜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以需要通关系、交纳保证金等为名,骗取被害人杜某甲人民币19万元。

4、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帮助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的郭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以需要通关系等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3.5万元。

5、2018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帮助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的朱某某撤销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以通关系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甲、周某乙、杜某甲、郭某甲、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上述时间,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等需要通关系、交纳保证金等为名,骗取其上述钱款。

2、被害人潘某甲、周某乙、杜某甲、郭某甲、朱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协议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理由收取其上述钱款。

3、证人夏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奉贤区看守所提供的律师会见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其帮忙会见李某乙、潘某乙,但没有要求其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未委托其了解过朱某某等案件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本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李某乙、杜某乙、郭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情况;朱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立案侦查、取保候审等情况。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奉贤区司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被上海**律师事务所除名,在未办理审核、备案的情况下依法不能执业。

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办理潘某乙、李某乙、杜某乙、李某乙、郭某乙等人涉嫌诈骗案期间,未接到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8、证人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及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以亲属生病、去世等为由向其大量借款,并且至今未归还。

9、由被告人赵某某签字确认的网络赌博账户信息、中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将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活动。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1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收取上述被害人上述钱款予以认可,但否认实施诈骗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少鹏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本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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