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现暂住西安市未央区**公寓。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钟楼附近,下车后进入开元商城负一层(化妆品、首饰),赵某某先在黄金珠宝专柜附近观察商场内监控视频的分布情况,随后乘电梯上楼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最后在开元商城7楼餐饮区发现一间名为“麻辣诱惑”的停业店铺,便隐藏在该店内直至开元商城夜间停业关门。赵某某趁凌晨商场内安保人员少,伺机窜至负一层翠生生玉器柜台,用在商场女裝店盗取的螺丝刀将翠生生玉器柜台依次打开,盗取玉器挂件22件、项链1条后逃离现场。经西安市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23件翡翠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447000元。破案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价格鉴定报告及告知书;
4.被告人户籍信息;
5.现场指认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
6.查获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9.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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