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到怀来县沙城镇地道桥南的大馅水饺店就餐并饮酒,赵某某酒后驾驶冀**江淮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怀来县沙城镇三街荣庆小区路段,撞到道路南侧颜某某停放的冀**号哈弗牌小型客车、牛某某停放的冀**号江淮牌小型客车后翻车,冀**号哈弗牌小型客车被撞向前移动中,撞到吴某某停放的华承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多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310.91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驾驶的车辆、饮酒的地点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倪某某、曹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乙醇含量为310.9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