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6********,四川省梓潼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10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图财为目的,窜入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游仙路营业所ATM柜员机室,趁无人之时,使用菜刀及建筑用砖强行将该室三台柜员机的第一、第三台(从南向北)柜员机接客部模块砸坏,并从砸坏的第三台柜员机内盗走人民币现金800元,后将所盗现金挥霍完毕。
二、2020年10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图财为目的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一环路北段16号四川农村信用社六里分社ATM柜员机室,趁无人之时,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钉锤及改刀对该室第二、第三台柜员机屏幕、键盘、射频读卡器、出入钞口等零部件进行暴力性毁坏,后被他人发现报警,随后当场被民警档获。
经物价鉴定,上述银行四台柜员机相关零部件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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