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胜利),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01961********,回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租住海南省屯昌县**镇**小区**栋**房。1996年5月7日因嫖娼、介绍卖淫嫖娼被劳教三年。1985年1月18日因犯流氓、盗窃、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5年1月11日减刑释放。1998年5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9月20日减刑释放。2005年12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张某甲在屯昌县**镇**度假村居住时认识了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取得张某甲信任后,为了非法获利,谎称其准备在河北保定市涿州市购买土地,做土地投资利润高,问其是否有兴趣投资,张某甲信以为真以为有利可图,遂于2018年3月2日上午,到**镇中国建设银行屯昌支行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到被告人赵某的建行账户(卡号:623668333200********)。被告人赵某收到张某甲人民币100万元后未出具收据及签订合同,在张某甲要求其签订合同时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在张某甲要求归还投资款项时拒不归还。被告人赵某在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后频繁的进行现金支取和消费。张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到屯昌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在**镇**小区**栋楼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客户回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郭某某、邸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倒卖土地为由,隐瞒事实真相骗走他人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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