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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等七人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大学本科,道县**局原辅警,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号,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酒吧职员,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汉族,中专文化,道县**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二大队队长,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居委会**组,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8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道县**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路**号,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公司**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唐某某、何某乙、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所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称有人要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黄某甲于当天晚上10时许在道县三街将一小包毒品交给了陈某甲。次日上午11时许,陈某甲将黄某甲交给他的一小包毒品在清塘镇陈熊村卖给了购毒人员蒋某甲,并当场收取蒋某甲给的毒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8月31日,购毒人员蒋某甲向民警反映其当天从陈某甲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后公安机关为抓获陈某甲实施了控制之下交付措施,让蒋某甲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次日早上,蒋某甲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午10时许,陈某甲在道县碧桂园后面的公园里拿到黄某甲给的一小包毒品后当场联系蒋某甲,并在碧桂园后面的公园里将该包毒品卖给蒋某甲。蒋某甲通过微信(昵称 “老中医”)转账1000元给陈某甲。后陈某甲通过微信(昵称“欠你五百万”)转账500元给黄某甲。2020年9月2日,通过蒋某甲再次联系陈某甲,民警将陈某甲抓获归案。根据陈某甲的交代,民警当天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3、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举报周某甲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谈好以3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六克,共计2100元。陈某甲先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定金给周某甲,收到定金后,周某甲又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二人谈好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六克,共计1800元。谈好价后,何某某联系事先告知他有毒品要出卖的被告人赵某某,虽然周某甲只向何某某购买6克,但何某某判断还会有人向其购买毒品,于是何某某在赵某某的家属楼下一次性从赵某某处拿了20克毒品,双方约好该20克毒品的价格为4300元。拿到毒品后,被告人何某某将毒品分了一部分出来藏于自己的眼镜盒里,随后驾车在道县派对屋酒吧门口将一包毒品交给周某甲。何某某离开后,周某甲在派对酒吧门口将这包毒品交给陈某甲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4.4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民警通过周某甲约何某某到酒吧拿毒资时将何某某抓获。后通过何某某联系赵某某拿毒资时将赵某某抓获。

4、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举报何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民警于2020年9月12日将何某乙抓获后,通过何某乙将何某乙的上线唐某某抓获。经审查认定:

(1)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告人何某乙购买1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给何某乙。接着,何某乙联系唐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唐某某,后陈某甲又将剩下的700元用微信转给了何某乙。何某乙收到1000元钱后,到道县工业园建溢鞋厂附近从唐某某处购买到毒品,并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从建溢鞋厂对面一家理发店(微信昵称“发艺美发”)换得现金300元给了唐某某。何某乙从唐某某处拿到毒品后,将毒品放在该理发店门口的一块石头下面,并拍照告知陈某甲毒品放置地点。卖给何某乙的毒品是唐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周贞标处购买来的。

(2)2020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用微信转账450元钱给何某乙,何某乙收到钱后联系唐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并把这100元毒品卖给了陈某甲。次日,陈某甲以毒品太少为由将毒品退还给何某乙。2020年6月2日上午,何某乙在道县白马渡镇上的三叉口处从唐某某处购买了400元钱毒品后将该毒品交给陈某甲。卖给何某乙的毒品是唐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从周贞标处购买来的。

(3)2020年6月7日22时许,绰号为“一万”的人联系被告人何某乙帮忙购买800元钱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了100元给何某乙,其余700元由“一万”拿现金给某“鸭脖小卖部”的店主后,由该小卖部的店主将钱转给何某乙。何某乙收到钱后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唐某某。唐某某收到钱后,将毒品放到道县工业园往白泥塘方向马路边一个测体温旁的木板处。卖给何某乙的毒品是唐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周贞标处购买来的。

另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何某某时,从黄某甲的车内缴获可疑固体约0. 32克,从何某某的眼镜盒内缴获可疑固体约14. 54克,从周某甲身上缴获可疑固体约4.43克。经检验,以上可疑固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毒品称重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程某甲、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唐某某、何某乙、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唐某某、何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数量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实施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揭发何某乙贩卖毒品,并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揭发蒋小明、蒋林太贩卖毒品,并经查证属实,其两人的行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唐某某、何某乙、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周某甲、何某某、唐某某、何某乙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陈某甲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号码13874690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证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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