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街**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朋友借钱、大哥结婚、抵押车、发生交通事故等理由,骗取岳某某人民币共计42000元。
2019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其家人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元。
案发后,赵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1、 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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