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5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缺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6年8月2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谷某某(另案起诉)、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钢材市场铁路边、牛山轻轨高架桥下、梧田街道南堡村“锦旭嘉苑”后面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程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充当理手,徐某某(已判决)带赌客到赌场赌博,石某某(已判决)为赌场望风,参赌人员达20 人次以上。2020年6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赵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石某某及赌客等人,缴获赌资19860 元及扑克牌八副等物品。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及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尹某某、浦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洪某某、姜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石某某、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情况说明、提取电子数据情况、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政法一体化大容量证据共享平台提取文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飞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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