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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新建盗窃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351号

被告人赵新建,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濉溪县**镇**居委会**公寓。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故意损坏财物罪于1999年5月25日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6年5月8日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新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赵新建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楼下空地处的一辆红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7月19日凌晨该车被赵新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欧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6元。2020年9月17日,被盗欧派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二、2020年7月27日23时40许,被告人赵新建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门口南侧空地上,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鑫光明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鑫光明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单、出库单、图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新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新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赵新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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