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4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10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20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06年8月23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邓某某、李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5日,吸毒人员邓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送到双峰县青树坪镇,双方约定好价格为400元。之后,赵某约上被告人张某某一起开车至青树坪镇,将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约0.19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路边的水泥搅拌机下。尔后,邓某某将毒品拿走,并与赵某说好,该次购买毒品的400元钱等下次购买毒品再一起支付。
2、2018年4月17日,吸毒人员邓某某与被告人赵某、张某某联系,称要购买15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另外再单独购买3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约定好每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价格350元,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30元,共计6150元。邓某某在微信上转账5750元给张某某,并将其家地址发给赵某。赵某和张某某一起开车到邓某某家中,将重约14.9克的甲基苯丙胺和重约2.9克的3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邓某某,并称还欠邓某某15颗下次再给,邓某某将剩余的400元现金支付给赵某。
3、2018年5月19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重约0.6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0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张某某300元。
4、2018年5月22日,吸毒人员邓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称要购买1克海洛因和4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套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双方约定1克海洛因500元钱,1套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350元,共计1900元。张某某在其租房内交给邓某某1克海洛因及重约2.8克的甲基苯丙胺、0.38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邓某某通过微信将1900元毒资及之前欠赵某的950元毒资均支付给张某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4次,重约23.579克;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2次,重约20.114克。
2018年5月23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2018年6月22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抓获被告人赵某,并从赵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1.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3.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达20余克,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均系主犯,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均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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