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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许,在龙口市**街道**小区**处,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勒脖子、拖拽、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将王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女式单肩包抢走,包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化妆品两盒及现金7.5元人民币。2020年6月2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女式单肩包价值人民币56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违法犯罪记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1年1月22日

附:

被告人赵某某现逮捕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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