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商住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党支部书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商住楼*楼。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一)赵某与穆某某共同贪污公款350.070284万元
2012年4月至2019年7月,赵某、穆某某利用协助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从事**社区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共谋由赵某虚列相关居民领取征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的《领款单》,交穆某某签字同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350.070284万元,上述款项被二人用于单位旅游、宴请、发放奖金、送礼等支出。
(二)赵某个人贪污公款544.847323万元
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赵某利用协助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从事**社区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征地补偿款及树木补偿款的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544.847323万元,上述款项被赵某用于赌博等个人支出。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至2016年,赵某在协助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从事**社区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期间,利用收取、保管、缴纳参保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便利,将查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110人上缴的养老保险金26.4万元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截至案发未将该26.4万元存入七星关区人社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玩忽职守罪
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穆某某在对赵某提交的**社区相关居民领取征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的《领款单》进行审核签字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单据的真实性,便签字同意,导致赵某贪污公款544.847323万元,造成国家损失544.847323万元。
四、受贿罪
(一)赵某与穆某某共同受贿3万元
2010年的一天,毕节市***院项目施工方负责人肖某某为感谢赵某、穆某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社区赵某的办公室送给赵某3万元,事后赵某将肖某某送钱情况告知穆某某,并分给穆某某1.5万元。
(二)赵某个人受贿0.9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毕节市***院院长胡某某为感谢赵某在毕节市***院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每年春节期间分别送赵某0.3万元,共送赵某0.9万元。
(三)穆某某个人受贿0.9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毕节市***院院长胡某某为感谢穆某某在毕节市***院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每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穆某某0.3万元,共送穆某某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领款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穆某某身为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及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共谋或单独采取虚列征地补偿款及树木补偿款的手段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赵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穆某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赵某、穆某某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穆某某的刑事责任。赵某、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健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穆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监委调查卷46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1本、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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