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2月24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进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栋**单元别墅内,蒙面对被害人展某某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要其交出财物,后在别墅内搜掠财物时因被害人挣脱捆绑求救而逃离现场。
2、2018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本市白某某**街**排**号的别墅,趁无人之机,采取用切割机切开保险柜的方式盗窃该别墅保险柜内美金600元(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378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实物剪取的灰色布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认签的涉案头套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展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盗窃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赵某某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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