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赵才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9月2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年7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卖糕”),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3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8月21日、11月3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12日至7月8日,以王某某(已判)为首的犯罪集团在福建省浦城县、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等地开设以“六名”形式赌博的赌场,召集郑某甲、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人坐庄参与赌博,纠集郑某乙(已判)、林某甲(已判,系与被告人赵才某合伙挂“热线”的股东之一)、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赌场挂“热线”。该赌场现场不接受赌博人员直接押注,而是由各“热线”通过组建微信赌博群的方式召集赌博人员在微信赌博群内下注参与赌博,各“热线”再将赌博人员的押注情况汇总后转投至现场赌场,尔后各“热线”根据现场赌场的“倒筒”情况自行与自己微信赌博群内的赌博人员结算输赢。在现场赌场,庄家和“热线”均以赌场提供的筹码作为赌资进行下注和结算,赌场及“热线”分别向庄家抽头获利,其中赌场每场向庄家抽头3000元至5000元,“热线”每场向庄家抽头500元至1000元,赌场每天进行3至4场赌博。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具体参与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12日至7月8日,被告人赵才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在上述王兵峰的赌场内挂“热线”,纠集赌博人员赵某甲、葛某甲、葛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期间,该“热线”共参与22天左右,参与期间接受押注赌资累计达900余万元,抽头获利达6万余元。
(2)2018年6月12日至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王某某的赌场内挂“热线”,纠集赌博人员郑某丙、黄某某、郑某丁、郑某戊等人参与赌博。期间,该“热线”共参与15天左右,参与期间接受押注赌资累计达90余万元,抽头获利1万余元。
2. 2018年5月底,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福建省浦城县等地开设以“六名”形式赌博的赌场,该赌场的经营、获利方式与上述王某某的赌场雷同,赌场每天进行3至4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赵才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在该赌场内挂“热线”,参与4天左右,接受押注赌资累计达100余万元,抽头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的“热线”参与4天左右,接受押注赌资累计达20余万元,抽头获利约2000元。
3. 2018年6月初,盛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苏省南通市开设以“六名”形式赌博的赌场,该赌场的经营、获利方式与上述王某某的赌场雷同。被告人赵才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在该赌场内挂“热线”,参与3天左右,接受押注赌资累计达50余万元,抽头获利约5000元。
2019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才某在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妇幼保健院内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2019.1.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临海市松山一赌场现场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截图、统计表格、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黄某某、郑某丙、张某某、郑某丁、邵某某、戴某某、王某乙、蒋某某、郑某戊、陈某某、葛某甲、葛某乙、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到案经过;
3.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被告人赵才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系各自“热线”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才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才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娟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才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书面材料24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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