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赵某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全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项目部宿舍二楼,盗走一部苹果8手机及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806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42元。
二、2020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全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附近一居民房内,盗走一部红米手机和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711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全盗窃的一部苹果8手机、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红米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已由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文书、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言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赵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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