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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成洋合同诈骗、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赵成洋,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成洋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赵成洋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间,采取帮助卖车、办理车辆过户、办理房产证等欺骗的手段,骗取吴某甲、熊某甲、周某甲、冯某某、李某甲、汪某某六人共计人民币154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被告人赵成洋于2018年2月3日,谎称可以帮助吴某甲卖车,将吴某甲以82700元购买的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骗走出售获利75000元。经价格认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0000元。

2.被告人赵成洋于2018年8月份,谎称可以帮熊某甲办理车辆过户,先后四次骗取熊某甲人民币共计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赃15000元。

3.被告人赵成洋于2019年1月30日,冒充汽车租赁公司人员,以租车名义骗取周某甲人民币2000元。

4.被告人赵成洋于2019年3月8日晚,利用微信号ZHA09638**** 与冯某某取得联系,谎称可以帮冯某某从东海县交通局要回被扣押的车辆,骗取冯某某人民币6000元。

5.被告人赵成洋于2019年2月至4月间,谎称可以帮李某甲办理房产证,多次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共计38600元。

 6.被告人赵成洋于2019年4月份,谎称可以要回汪某某被上海市松江区交警部门扣押的摩托车,用微信冒称他人身份的手段骗取汪某某人民币8000元。

二、合同诈骗

被告人赵成洋于2018年5月至12月间,通过租赁车辆质押或抵押给别人借款的手段,骗取李某乙、张某某四辆小轿车,经价格认定,四辆小轿车的价值人民币共计56990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成洋于2018年5月7日晚,在东海县城李某乙经营的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的广本奥德赛轿车,后冒用李某乙名义将该车质押借款80000元。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7772元。

2.被告人赵成洋于2018年8月7日至12月29日,在东海县**街道**路**租凭有限公司内,以租车的方式先后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和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租走抵押借款。经价格认定,三辆车价值人民币共计422134元。

上述四辆小轿车分别被租赁公司找回,赵成洋家人部分退还了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车辆租赁、买卖协议、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葛某某、周某乙、狄某某、王某某、周某丙、费某某、吴某乙等23人证言;

3.被害人熊某甲、冯某某、李某甲、汪某某、周某甲、吴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成洋及同案人吴某甲、熊某乙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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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分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成洋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成洋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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