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发州,绰号秦娃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社**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治全,绰号:长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西昌市**公司**栋**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启贵,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正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西昌市**安置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占霞,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占军,绰号老五,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怀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兴港,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建洪,曾用名蔡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建国,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小保,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4********,藏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犯聚众殴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91********,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明全,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国雄,绰号阿兵,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文么,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西昌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元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宗安,绰号小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云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四川省西昌市**路**市场后门。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张勇、秦发州、冉启贵、彭治全、赵正平、黄剑、赵兴港、夏文么、李占霞、李占军、周建国、蔡建洪、杨国雄、李小保、马军、段元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康明全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韩云彪、李源、赵宗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行贿罪,由西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系同一案件,本院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赵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勇、秦发州、冉启贵、彭治全、赵正平、黄剑、赵兴港、夏文么、李占霞、李占军、周建国、蔡建洪、杨国雄、康明全、李小保、马军、段元虎、韩云彪、赵宗安、李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0年春运期间,在西昌市从事非法客运(黑的)的被告人赵某、张勇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提高揽客抽成拉拢西昌火车站长途大巴揽客人员被告人秦发州、彭治全。秦发州、彭治全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将在西昌火车站所揽乘客交由赵某。赵某再把乘客组织统一交给长途大巴车或旅游班车,将乘客私自送往目的地谋取非法利益。之后两年春运期间,赵某带领秦发州、彭治全、张勇等人利用春运客流高峰在西昌火车站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012年春节后, “西昌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长安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西客站”)即将建成。被告人赵某看到了商机,积极召集团伙成员张勇、秦发州、彭治全商量,将非法营运活动转移到西客站,并安排秦发州、彭治全在西客站试营运期间观察客流量。2012年4月底,G5高速路开通后西客站试运行,被告人秦发州、彭治全向赵某汇报了西客站的客流情况,赵某决定在西客站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并提出其朋友被告人冉启贵也必须加入非法客运犯罪活动,因赵某在团伙中具有主导地位,秦发州、彭治全等团伙成员虽不情愿但也不敢反对。
2012年5月1日,西客站正式运营,被告人赵某带领被告人秦发州、彭治全、冉启贵、张勇到西客站组织非法客运车辆进行非法客运活动。赵某对团伙成员进行了分工,由秦发州、彭治全负责对西客站附近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及揽客人员进行威胁、控制、管理,冉启贵负责在东升宾馆停车场(又称“红铁门”)排班、发车、收钱,客流量大时由张勇利用工作便利组织旅游大巴进行非法客运,同时还负责为非法客运活动协调各种关系,所有犯罪活动都由赵某组织指挥、决策。为了进一步控制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赵某以每月支付1万元报酬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其打手。被告人蔡建洪于2012年6月加入该犯罪团伙后,由蔡建洪安排被告人周建国、杨国雄带“小弟”到西客站对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及揽客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利用蔡建洪在社会上的名气达到对非法客运市场的控制,逐步将西客站附近数十辆非法客运车辆控制到“红铁门”排班发车,并控制数十名揽客人员为非法客运揽客。赵某团伙在从事犯罪活动中每天的非法所得由冉启贵记账后交由赵某分配,赵某将非法所得按事先商定分为4.5份,赵某、张勇、秦发州、彭治全各分1份,冉启贵分0.5份。
被告人赵某控制了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后,为了达到对非法客运市场的垄断,赵某安排秦发州、彭治全、冉启贵通知60余名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到西客站附近的罗马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开会。会上,赵某要求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购买大额保险、保持良好车况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赵某又以确保非法客运犯罪活动能顺利进行,要打点运管工作人员为由,宣布每名非法客运驾驶员按所驾驶车辆的座位数向赵某犯罪团伙交纳每月每辆车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并在会上宣布如果不执行他的决定就不允许在红铁门排班发车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赵某利用犯罪组织在西客站附近非法客运市场的垄断地位向非法客运车驾驶员敲诈了10万余元的“保护费”。驾驶员所交的“保护费”由赵某统一管理、支配,赵某用所收取的“保护费”带领组织成员张勇、秦发州、彭治全到九寨沟旅游,以及向运管人员请吃、送礼。至此,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5、6月,赵某犯罪组织成员蔡建洪因涉嫌其他犯罪被羁押,赵某便邀约在社会上有名气的马某某(另案处理)团伙继续为其犯罪组织提供暴力支撑。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彭治全因砸坏非法客运驾驶员孙某甲的车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赵某犯罪组织剩余成员便不敢在“红铁门”停车场组织发车。随后“红铁门”停车场被凌某某、钟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占据。2013年8月份,赵某妻子被告人李占霞召集犯罪组织成员张勇、秦发州、冉启贵等人商量要保持赵某犯罪组织在西客站附近非法客运市场的地位,继续在“红铁门”停车场组织非法客运的犯罪活动。商定给被告人马某某50%的股份,由马某某组织人员抢回被凌某某、钟某某团伙占据的“红铁门”。第二天马某某便组织周建国、康明全、李小保带领数十名“小弟”,与凌某某、钟某某团伙在“红铁门”进行械斗,将凌某某、钟某某团伙在“红铁门”组织非法客运的人员撵走。此后,在2013年8、9月期间,马某某组织周建国、康明全、李小保带人与凌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团伙在西昌市天元驾校、福鑫宾馆、安宁镇机场路等地实施了多起大规模的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多人受伤、两辆车被砸,最终将凌某某、钟某某团伙彻底赶出“红铁门”。此后,马某某让周建国、康明全、李小保每天安排“小弟”到西客站附近小江南宾馆、“红铁门”等地点保护赵某犯罪组织的李占霞、秦发州、冉启贵等人进行非法客运犯罪活动。
2013年10月30日,赵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单处罚金释放后,发现西客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增加,其团伙成员未能控制住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已成为各自为阵的经营状态。赵某为了重新垄断西客站附近非法客运市场,便要求马某某派“小弟”“收拾西客站不受其犯罪组织控制的揽客人员和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随后,马某某安排被告人周建国、康明全、李小保带领各自“小弟”数十人,在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1日中午,公然在西客站广场蒙面、持砍刀对揽客人员进行追砍,致一人轻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此赵某犯罪组织在西客站的名声大振,对西客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达到对西客站附近非法客运揽客人员及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心理控制,迫使在西客站从事非法客运人员为其非法客运犯罪组织提供服务,因此在西客站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称赵某组织为“西客二公司”。以被告人赵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至此,势力得到进一步壮大。
2014年年初,因公安机关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西客站客运秩序进行整治。被告人张勇、彭治全、秦发州、冉启贵退出非法客运市场,被告人马某某与赵某犯罪组织分流。2014年4月以后,被告人赵某又继续利用该组织在西客站非法客运市场建立的名气和威望,先后伙同被告人黄剑、赵宗安、韩云彪、赵正平、李占军、赵兴港等人在“红铁门”组织非法客运。在向其组织的非法客运车辆每个乘客收取10—20元不等管理费的同时,被告人赵某、黄剑、赵正平、李占军、赵兴港与赵宗安、韩云彪、夏文么、段元虎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从事非法客运,并对购买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经营,所得利润按每人出资的比例分配。为保证“红铁门”的客源,打压竞争对手,赵某等人以吃请、给好处费等手段拉拢、腐蚀原西昌市运管所工作人员阙某某,并由被告人韩云彪安排被告人李源在西客站附近监视揽客人员,逼迫揽客人员将其招揽的乘客带到“红铁门”乘坐赵某等人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
2012年5月至2018年,赵某犯罪组织使用威胁、恐吓、殴打、持械聚众斗殴、行贿运管所人员等手段,控制西客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垄断西客站非法客运市场,形成以赵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赵某对组织成员进行了明确、细致的分工,形成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被告人赵某为控制犯罪组织成员,采取给组织成员利润分成、安排旅游,对不听话的组织成员进行辱骂、威胁,以剔除组织相威胁等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赵某犯罪组织成员明知该犯罪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而为追求经济利益加入该组织。被告人赵某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享有公认的领导地位,对组织内部事务拥有决策、指挥权,组织成员遵从其指挥。被告人秦发州、彭治全、张勇、冉启贵、李占霞、蔡建洪、李小保、周建国、康明全、马某某、黄剑在该组织形成及发展过程中发挥明显作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赵正平、赵兴港、李占军、段元虎、夏文么、杨国雄、马军、赵宗安、韩云彪、李源等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与者。以赵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垄断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向非法客运人员收取“管理费”、“保护费”,非法攫取了数百万元巨额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其非法获利用于发展壮大犯罪组织、为组织成员摆平事务提供赔偿资金、向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贿赂。
被告人赵某及其犯罪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非法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案件10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公然在西客站广场组织数十人蒙面、手持砍刀对非法客运人员进行追砍,确立该组织在西客站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对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赵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支撑,垄断和控制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对西客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的人员形成心理强制,被迫服从其犯罪组织的非法管理,其犯罪组织被非法客运市场的从业人员称为“西客二公司”。以被告人赵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影响了西客站的正常营运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给西客站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西昌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赵某、张勇、彭治全、秦发州、冉启贵、李占霞、冉启贵、黄剑、赵正平、赵兴港、李占军、蔡建洪、杨国雄、康明全、李小保、马军、段元虎、夏文么、赵宗安、韩云彪、李源非法经营案
2012年5月,西客站营运后,被告人赵某先后组织被告人张勇、彭治全、秦发州、冉启贵、李占霞、黄剑、赵宗安、韩云彪、赵正平、李占军、赵兴港等人在西客站附近,为非法客运车辆组织客源,安排人员在西客站附近揽客,并将非法客运车辆组织在“红铁门”按顺序排班发车。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赵某犯罪组织相继纠集被告人蔡建洪、周建国、杨国雄、康明全、李小保、马军、李源及马某某等无业人员,采取威胁、殴打、持械聚众斗殴、行贿运管人员等手段,逐步垄断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在从其组织的非法客运车辆每个乘客车费中抽取20--50元不等的管理费的同时,被告人赵某、黄剑、赵正平、李占军、赵兴港与被告人赵宗安、韩云彪、夏文么、段元虎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从事非法客运,并对购买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经营,所得利润按每人出资比例分配。
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赵某、张勇、彭治全、秦发州、冉启贵、李占霞等人有组织地通过非法营运获利人民币四百余万元。2014年至2018年1月,赵某、赵正平、黄剑、赵兴港、李占军、赵宗安、韩云彪、夏文么、段元虎等人通过非法营运获利人民币三百余万元。
三、赵某团伙行贿案
2014年至2017年,赵某犯罪组织为逃避西昌市运管所的打击,使其组织能顺利在西客站从事非法客运,以每月给以5000元“好处费”的形式,向负责管理西客站辖区及站场周边运营秩序的原西昌市运管所稽查四队队长阙某某行贿人民币共计9万元。
四、赵某团伙敲诈勒索案
赵某犯罪组织为达到对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的控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目的,于2012年6月,受赵某安排,其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彭治全、秦发州、冉启贵召集在西客站从事非法客运的驾驶员到西昌市长安西路罗马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 “开会”,赵某安排冉启贵对参会驾驶员进行签到并登记车辆信息、保险信息。在会上,赵某要求参会的非法客运驾驶员购买大额保险、保持良好车况,手续与车型相符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所有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红铁门”载客发车听从其管理、指挥,对不听从管理私自在“红铁门”以外招揽、运送乘客的驾驶员,将安排运管执法人员查处。同时,赵某以“打点”运管人员为由,要求每位驾驶员按所驾驶车型座位数每月向其犯罪组织缴纳500—1500元不等的“管理费”进行敲诈勒索,并威胁驾驶员如若不交“管理费”将被逐出“红铁门”不再为其上客发车,并不准在西客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活动。非法客运驾驶员在赵某犯罪组织的胁迫下,部份驾驶员在开会现场就向赵某缴纳了“管理费”。几日后,因部分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尚未缴纳“管理费”,赵某再次安排秦发州通知到西昌市兴盛路金合宾馆二楼开会,对未交费的驾驶员进行再次威胁逼迫交“管理费”。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赵某犯罪组织向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敲诈勒索至少10万余元现金。
五、赵某团伙寻衅滋事案
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赵某为了垄断西客站客运市场,控制西客站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及非法揽客人员,确保赵某犯罪组织在西客站非法客运市场的垄断地位,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滋扰、殴打他人的手段进行寻衅滋事。
2013年3月,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叶某某在赵某犯罪组织控制的东升停车场按照顺序排班载客发车时,赵某临时另行安排其他车辆插队,叶某某向赵某提出异议,被赵某肆意辱骂、打耳光、抓住衣领推搡。在赵某的威慑下西昌、成都的非法客运市场不敢再为叶某某揽客发车,叶某某多次请求他人向赵某求情,希望继续能在东升停车场和成都石羊场车站排班发车,但怯于赵某的威势,叶某某最终不敢再到西昌进行非法客运活动。
2013年7月15日中午,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在西昌市长裕路4号月城丽景小区门口等客上车准备非法客运时被赵某发现,赵某带领彭治全、秦发州、冉启贵等人驾车将张某某所驾车辆拦截住,赵某伸手打了坐在驾驶位的张某某几耳光,将张某某鼻血打出,并辱骂、威胁张某某。彭治全在赵某打骂后拉开车门把张某某拖拽下车,致张某某倒地,秦发州、冉启贵等人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为了生计,几天后不得不到“红铁门”接受赵某犯罪组织的控制、管理,和其它非法客运车辆一起在“红铁门”排班发车。
赵某犯罪组织在控制非法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同时,对揽客人员也采取威胁、殴打的方式实施控制。揽客人员郭某某,未将所揽乘客送到赵某犯罪组织的“红铁门”,赵某带领彭治全、秦发州、周建国等人在西客站售票大厅门前对郭某某进行训斥,赵某还当众抽打郭某某耳光。
2013年11月,赵某到西昌市长安路小江南宾馆门口,看见以前在自已控制管理下从事非法客运的驾驶员程某某正在揽客上车,遂上前对程某某进行辱骂,并对程某某进行威胁、殴打。
六、马某某、康明全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8月,因被告人赵某毁坏财物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李占霞、张勇、秦发州等人为了确保在西客站非法客运市场的控制地位,李占霞等人与马某某商定马某某占“红铁门”非法客运利润的50%,负责夺回“红铁门”发车权控制非法客运市场,并对非法客运犯罪活动进行暴力保护。达成协议后,被告人马某某、康明全、周建国、李小保等人立即邀约四、五十名“小弟”,在民族风情园集中由马某某安排、分工后统一携带木棒、钢管等械具乘车出发前往西客站,将钟某某、凌某某犯罪集团安排在“红铁门”周围保护组织发车的人员撵走。同时,周建国、张沙拉等人还将在“红铁门”通道内组织发车的人员邱某某殴打致伤。
七、马某某、马军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为了维护其与被告人赵某在西客站附近非法营运市场的垄断地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14时许,马某某带领被告人马军、海某某等人驾车至西昌市西客站,马某某将放在车上的面罩拿出,三人蒙面后,从车上拿下刀、棍,手持刀、棍对在西客站站前广场上的非法客运揽客人员进行追逐、恐吓。在追逐、恐吓过程中,将非法客运揽客人员陈某甲雨伞砍烂,段某某身穿的黑色皮衣砍烂,陈某乙被追上后遭殴打。
八、12.21寻衅滋事案
2013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马某某等人在西昌市胜利东路煤疗茶楼商量重新垄断西客站附近的非法营运市场,加强对非法客运揽客人员进行控制。13时许,马某某与被告人周建国、康明全、李小保分别带领10余名“小弟”驾车至西客站,按照被告人马某某的安排对西客站广场周围的非法客运揽客人员进行驱散、追打。在西客站广场帮非法客运揽客的人员被手持刀、棍的蒙面人吓得四处逃窜,非法客运揽客人员陈某丙从西客站送客上下车路口往攀钢大学生公寓方向逃跑时,被马某某带领的手持砍刀的马军、海某某等人追至航天大道南侧的绿化带边将其左手肘部砍伤。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丙受伤部位鉴定为轻伤。
九、马某某、钟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马某某与李占霞商定夺回“红铁门”发车权,控制非法客运市场,并对非法客运犯罪活动进行暴力保护后。马某某、康明全等人与凌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犯罪集团人员为争夺西客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双方相互争斗。2013年8月29日14时许,马某某与被告人康明全、李小保、周建国等三、四十人乘坐十多辆车携带砍刀、木棍、钢管等械具前往西客站寻找凌某某、钟某某等人时在西昌市福新路天元驾校附近,与钟某某、幸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相遇,双方迅速下车手持砍刀、石头等械具冲向对方,并投掷石块相互斗殴,由于马某某带领的人多势众,钟某某一方很快被打散。随后,马某某等人将钟某某丢弃在现场路上的一辆商务车砸毁。
十、机场路聚众斗殴案
2013年9月初,马某某、周建国、康明全、李小保等人与凌某某、钟某某犯罪集团为争夺西客站“红铁门”非法客运市场,马某某与凌某某电话约定在西昌市安宁镇机场路安宁镇转盘处斗殴,22时许凌某某、钟某某等五、六十人携带砍刀、钢管、木棒等械具先到达机场路西宁中学附近埋伏等马某某等人。23时许,马某某、周建国等人带领四十余人携带砍刀、钢管等械具到安宁镇高速路口附近。马某某派一人乘坐出租车往机场方向查看凌某某所带人员聚集情况时被发现,对方用石头等追打出租车,随后双方发现有警察巡逻便迅速逃离。钟某某驾驶雪佛兰轿车到西宁高速公路出站口往礼州方向不远处接应逃散的幸某某等人时,被马某某、周建国、康明全等二十余人发现,并提砍刀冲向停车位置砸钟某某驾驶的汽车,钟某某见状迅速驾车逃离,其驾驶的轿车后排两侧、后挡风玻璃、车身尾部被砍坏。被砍坏的雪佛兰轿车与天元驾校被马某某、康明全等人砍坏的商务车汽车送修理厂维修,两车共花费维修费用壹万伍仟元左右。
赵某犯罪组织成员周建国单独实施的犯罪案件
一、寻衅滋事案
2016年,被告人周建国安排兰某某找沈某甲收账。兰某某便与万某某二人在盐源县梅雨镇找到沈某甲,并一直跟随沈要求其找钱还账。第二天沈某甲侄儿沈某乙得知此事与兰某某发生争执,兰某某觉得此事丢了面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周建国汇报了此事,周建国随即安排伍某某等人从西昌携带刀具驾车到盐源找到兰某某。兰某某便带着伍某某、孙某乙到梅雨镇寻找沈某甲,在一家茶馆内发现沈某乙后,几人持刀进入茶馆,茶馆内的客人及沈某乙等人见状从后门逃离。
另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彭治全与非法客运驾驶员孙某甲因争抢西昌到成都的旅客发生争执并撕扯,赵某、彭治全组织人员将停车场内孙某甲的商务车砸坏。2014年2月,赵某、彭治全被西昌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李占霞、赵正平、黄剑、赵兴港、李占军、周建国、蔡建洪、杨国雄、李小保、马军、康明全、夏文么、段元虎相继被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勇、秦发州、彭治全、冉启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宗安、韩云彪、李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网络张勇、秦发州、彭治全、赵正平、黄剑、赵兴港、李占霞、冉启贵、李占军、周建国、蔡建洪、杨国雄、李小保、马军、康明全、夏文么、段元虎、赵宗安、韩云彪、李源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积极参加人员较多,组织成员多达20人,具有相应的组织纪律,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获取非法收入,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于组织的发展。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控制、垄断西昌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长安汽车客运站附近的非法客运市场,干扰、破坏西昌旅游服务集散中心长安汽车客运站的正常营运秩序,在西昌市西客站客运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属于黑社会组织,应当予以严厉惩处。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在侦破阙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赵某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治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秦发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冉启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蔡建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建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建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小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康明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国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占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正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兴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占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段元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夏文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宗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云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以上非法经营罪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敲诈勒索罪应按数额巨大处罚,聚众斗殴罪应按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规模大、人数多处罚。在非法经营罪中,被告人赵某、张勇、秦发州、彭治全、赵正平、黄剑、赵兴港、李占霞、冉启贵、李占军、赵宗安、韩云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建国、蔡建洪、杨国雄、李小保、马军、康明全、夏文么、段元虎、李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本案中扣押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应当没收,对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苹 李丽萍 张祖鹏
2019年4月16日
附:1. 被告人张勇、蔡建洪、李小保、马军、周建国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秦发州、冉启贵、彭治全、赵正平、黄剑、赵兴港、夏文么、李占霞、李占军、杨国雄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段元虎、赵宗安、韩云彪、李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起诉书10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5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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