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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5********,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道**巷**号。因擅自经营宾馆,于2013年1月16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申请成为“**麻将”软件推广员,并利用其身份建立虚拟茶馆和低价购买游戏钻。被告人赵某某先后用“微信”、“闲聊”、“乡聊”软件建赌博群,向赌博群成员提供其茶馆ID(识别号)。参赌成员用手机在“**麻将”输入茶馆ID加入赵某某的茶馆,进入其游戏茶馆建虚拟房间打麻将、斗地主赌博。输赢情况,由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博群内以收、发红包的形式结算赌资,每局赵某某抽头5元或6元的房费。自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17日间,被告人赵某某陆续在其茶馆建虚拟房间供李某乙、唐某某、李某甲、雷志仙等159名成员赌博,赵某某从中抽头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麻将”等软件开设赌场的事实;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有证人李某乙、唐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笔录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手机开设赌场的事实。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兰

检察官助理:杨峻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证物:手机2部、银行卡5张、光盘1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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