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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认罪认罚)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大四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69********,汉族,不识字,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室。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4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处于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1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的家中,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的家中,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的家中,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的家中,以冰壶烤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移送报告、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上述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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