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822号
被告人赵德彬(曾用名:赵德东),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汉族,无文化,农民,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持有假币的事实
2018年7月8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某某经预谋后,由余某某驾驶豫S****9号“金杯”牌小型汽车拉载赵德彬及70000元疑似假人民币、铜线、摩托车,先后行至天津市宝坻区及河北省遵化市等地,二人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共计使用疑似假人民币2800元。同年7月13日,民警在豫S****9号“金杯”牌小型汽车内查获疑似假人民币672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案发后,涉案车辆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假币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法收缴。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持有假币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币等物证;
2、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假币收入凭证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等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盗窃的事实
2018年7月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某某经预谋后,驾车来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贾庄村李某甲、齐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盗走人民币500元。
2018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某某经预谋后,驾车来到河北省迁西县西环路李印军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实施盗窃,后被李某乙发现,未能得逞。
2018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赵德彬伙同余某某经预谋后,驾车来到河北省遵化市西二环北路孙占生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先出售铜线获得真人民币再以价格低不愿出售为由要回铜线退还钱款,乘机将真人民币调包为疑似假人民币的方式,盗走人民币300元。
经鉴定,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使用的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案发后,涉案假币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依法收缴。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币等物证;
2、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假币收入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货币真伪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德彬、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德彬、余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赵德彬、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德彬、余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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