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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德某、刘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8月4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路**一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8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德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镇**街**)。被告人赵德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德某、刘某、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联系镇江*甲、*乙,连云港*丙、*丁、*戊、*己等10余家物流公司,在没有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5%-11%开票费,并采取运输费用走账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3份,价税合计23369397.72元到镇江*甲商贸有限公司、常熟*乙商贸有限公司、泗阳县*甲商贸有限公司、常熟*甲商贸有限公司作进项抵扣,非法抵扣税款2100150.84元。

被告人姚某某在刘某的安排下,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通过王明(另案处理)联系连云港*丙、*丁、*戊、*己等物流公司,在没有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5%-11%开票费,并采取运输费用走账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价税合计16312536.27元给常熟*乙商贸有限公司、常熟*甲商贸有限公司作进项抵扣,非法抵扣税款1616557.73元。

被告人赵德某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在明知镇江*甲商贸有限公司、常熟*乙商贸有限公司、泗阳县*甲商贸有限公司、常熟*甲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帮助刘某将物流费用汇入刘某等人联系好的物流公司账户中走账,物流公司收取票面金额5%-11%开票费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3份,价税合计23369397.72元给镇江*甲商贸有限公司、常熟*乙商贸有限公司、泗阳县*甲商贸有限公司、常熟*甲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抵扣税款210015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营业执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袁某某、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姚某某、赵德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刘某、姚某某及杨某某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姚某某、赵德某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姚某某、赵德某共同故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姚某某、赵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赵德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77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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