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赵彬(曾用名彬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2012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1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6月19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赵彬玩网络游戏时结识了被害人汪某某,后赵彬化名“杨潇”,以女性身份同汪某某交往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网恋”期间,赵彬以各种名义自汪某某处骗取钱款。2019年5月13日,汪某某前来杭州,赵彬化名“杨威”,以“杨潇”弟弟的身份在杭州钱塘新区与汪某某见面,并继续骗取其钱款。被告人赵彬以“杨潇”、“杨威”身份自被害人汪某某处骗得钱款合计人民币6678.26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赵彬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彬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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