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未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省丘北县**彝族乡**村民委**村小组。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当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6199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省丘北县**彝族乡**村民委**村小组。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当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云南省丘北县**彝族乡**村民委**村小组。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当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21时许,杨某某、范某甲、林某甲等人相互邀约到丘北县树皮乡朦胧村民委朦胧村王某某经营的KTV玩,因KTV房间是林某乙联系赵某甲帮忙开的门,故在玩的过程中,林某乙便邀请赵某甲和赵某乙来玩,赵某甲和赵某乙在来的过程中与前去买烟的杨某某和李某某在坝头相遇,杨某某和李某某认为二人在坝头撒尿时被赵某甲和赵某乙“吼着”,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杨某某、李某某要求赵某甲和赵某乙道歉,在争执过程中赵某甲和赵某乙通过QQ语音等方式邀约被告人陈某乙等6人前来帮忙。后双方在大坝中央相遇,因为人少,赵某甲、赵某乙、谭某甲、陈某乙等人没敢动手,经协商由赵某甲和赵某乙道歉后双方就离开现场。待赵某甲、谭某甲等人回到海某某家时,林某甲打电话叫谭某甲来喝酒,双方语气不好便在电话里相互辱骂,于是双方便邀约人到大坝打架斗殴。赵某甲便将此事告诉其哥哥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又邀约了被告人谭某某(另案)、陈某甲(另案)、谭某乙、杨某乙、杨某丙前来帮忙,赵某甲等人在离开海某某家时便准备了钢管、钢筋等打架工具,谭某乙等人则拿着一把砍刀来到朦胧街上与其他人聚集,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等15人在朦胧街上聚集之后,分别持钢管、钢筋、大砍刀等器械走至朦胧村大坝上与手持啤酒瓶、扫把等器械的杨某某、范某甲、李某某(死者)等10人打架斗殴。
被告人赵某某先持砍刀恐吓对方,后改用钢管与赵某甲、赵某乙先动手殴打林某甲、杨某某,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因赵某某一方人数众多且持有钢管、钢筋、砍刀等工具,林某甲一方打不赢并服输,任由对方的人殴打、恐吓,随后赵某某、赵某甲等人将对方的人挨个拉出来打,李某某为逃避殴打,便跑去骑摩托车逃跑,赵某某、赵某甲一方的几人就追撵李某某并用手中的工具扔打李某某,后李某某弃车从大坝下的斜坡跑下去掉进坝脚的一个水塘内淹死。经鉴定:李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林某甲、杨某丁、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的身体损伤评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陈某甲等25人持械聚众斗殴并持械追撵李某某致李某某掉入坝脚水塘被淹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伟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赵某某电话:1478773****,谭某某电话:14769657****,陈某甲电话:1470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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