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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诈骗)(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公民身份号码211241992012571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将本案退回沈阳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经预谋后,租用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号**,被告人赵某某招募王莹、刘紫涵、闫美竹(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范某某与张晶(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李某乙及某某某等人,在58同城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骗取求职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应聘,以收取工装费、工牌费等名义骗取求职人员徐某某、宋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245250元,其中负责培训的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账户收取应聘人员工牌费****,合计人民币142259元。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于2018年2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徐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李某甲的供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李某乙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国良、张胜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李某甲卷宗十八册、审计报告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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