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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新城区**小区**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购买铜山区**镇**食品厂旧设备、购买废旧钢材、**煤矿旧设备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116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于某某、胡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所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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