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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成都**检测研究所**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何某某因琐事在微信发生口角。2020年1月13日6时许,赵某某见前一晚其睡后何某某继续发微信对其谩骂,心生怨恨,欲砍死何某某后服安眠药自杀,遂持厨房菜刀至攀枝花市**路**号**栋**单元**楼**号何某某住处进行蹲守。同日6时20分许,蹲守门口的赵某某持菜刀砍向出门上班的何某某,何某某头颈部被砍数刀。何某某侄女廖某甲听见声响后出卧室查看,赵某某又持刀砍廖某甲头颈部数刀。赵某某的行为致何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右耳部分缺失;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左腕活动功能障碍;张口困难II度;面部瘢痕;右侧颧弓骨折;下颌骨骨折;右侧腮腺裂伤;多处刀砍伤致轻度失血性休克。致廖某甲头左颞部及枕部刀砍伤;左面部瘢痕长5.8cm;全身瘢痕累计达47.3cm;右侧第3掌骨、第4指骨近节基底部及第5指骨中节骨折。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3.证人廖某乙、杨某某、庞某某、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廖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春燕

检察官助理:杨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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