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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谢某恒等12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海州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恒,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谢某恒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文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沭阳县**小区**楼。被告人刘文龙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沭阳法院判处拘役3月,缓刑5月;被告人刘文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纪冉,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闫纪冉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伟伟,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泉州市泉港区**路**号。被告人柯伟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乐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新泰市**小区。被告人佟乐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徐州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海州区**路**号楼**室。被告人穆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住漳州市龙文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成都市双流区**公寓。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街**排**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谢某恒、刘文龙、闫纪冉、柯伟伟、佟乐乐、杜某某、穆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12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12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为了在网上注册云闪付app、龙支付app等帐户,获取app推广奖励,通过QQ向被告人闫纪冉、刘文龙、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恒、柯伟伟购买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82条,其中向闫纪冉购买109条,向刘文龙购买1169条,向杜某某购买58条,向王某某购买230条,向刘某某购买167条,向谢某恒购买2032条,向柯伟伟购买317条。

另查:

2018年12月,被告人穆某某为了在网上注册云闪付app,获取签到奖励,从赵某处非法获取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419条,还通过QQ购买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信息486条,其中从被告人牛某某处购买101条。

2019年3月,被告人柯伟伟通过QQ向被告人佟乐乐购买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800条,并将其中的317条信息卖于被告人赵某。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文龙通过QQ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买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06条,并将QQ中存储的信息共计1169条转卖给赵某。

2018年年初,被告人杜某某为了在赌博网站上注册帐号, 从中渔利,从他人处购买或获取的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12352条储存于自己的U盘中,并将自己电脑中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58条卖于被告人赵某。

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纪冉为了在网上倒卖公民个信息,从中获取差价,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464条,并将其中的109条卖于被告人赵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柯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赵某、谢某恒、刘文龙、闫纪冉、柯伟伟、佟乐乐、杜某某、穆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12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谢某恒、刘文龙、闫纪冉、柯伟伟、佟乐乐、杜某某、穆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牛某某向他人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且被告人赵某、谢某恒、刘文龙、闫纪冉、柯伟伟、佟乐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谢某恒、刘文龙、闫纪冉、柯伟伟、佟乐乐、杜某某、穆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12名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等12人都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赵某:1896137****;穆某某:1586123****,闫纪冉:1561591****,刘文龙:1328527****,杜某某:1875214****,王某某:1565354****,牛某某:1346220****,刘某某:1355123****,谢某恒:1388181****,柯伟伟:1760506****,徐某某:1806233****,佟乐乐:156008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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