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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常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常生,绰号“老川”,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常生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09年4月,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赵常生、朱某某等人借赌债赌博后未偿还,2009年5月28日14时许,赵常生带领崔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夏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者海找到何某某向其索要赌债,因何某某称没有钱偿还,赵常生等人将何某某从者海带至会泽县城老烟厂生活区14幢1单元301号房间,由赵常生安排崔某某带领张某某、杨某某(已判决)、夏某某将何某某看管在房间内,看管时将房间门反锁,夜间安排人员陪同何某某睡觉。至2009年5月30日19时许,何某某报警后才被民警解救。

2、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09年3月8日23时许,在会泽县**街**演艺吧内,因被害人樊某某向柏某某敬酒时与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柏某某(另案处理)、赵常生等人用酒瓶等物打伤樊某某。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常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常生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常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常生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卷外材料5页,光盘9份。

3.量刑建议书及证据目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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