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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樊掉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12号,现住保德县东关镇***附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075号,现住山西省保德县**镇**滩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4,被告人赵**加入张**(已起诉)从内蒙古自治区引入保德县的“天弘珠宝”传销组织,成为张**的直接下线会员。当月27日,被告人赵**又拉拢被告人樊**成为其线下会员,之后二人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推广投资及盈利模式,引诱他人通过购买“会员”进行投资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牟取非法利益,直到2017年8、9月份 “天弘珠宝”平台关闭。经查明,被告人赵**发展下线137人,被告人樊**发展下线6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樊**以加入天弘珠宝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樊**系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赵**、樊**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明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现住保德县**镇**局附近,联系电话1313460****,保证人:赵**,联系电话:1593428****;被告人樊**现住山西省保德县**镇***村,联系电话1383449****,保证人:王**,联系电话:1393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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