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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0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依法办理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为河南省**控股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且其已拿下河南省**控股有限公司在新乡的**花园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能帮助被害人周某某承包工程为由,先后于2018年1月10日和2018年1月21日,利用虚假合同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0万元。后赵某某将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伪造的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共计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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