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规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枣阳市区盗窃作案4起,盗得摩托车4辆,共计价值28662元,分得赃款2720元,均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4日凌晨,赵某某到枣阳市南城建设路章陵酒店后面小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价值11760元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1300元,已挥霍。
2.2019年4月23日13时许,赵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到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八里华润燃气公司旁边某某羊庄院内,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价值3468元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由徐某某销赃,赵某某分得赃款800元,已挥霍。
3.2019年4月25日中午,赵某某伙同徐某某至枣阳市环城中兴大道公园世家工地门口,将被害人文某某的一辆价值4122元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后由徐某某销赃,赵某某分得赃款320元,已挥霍。
4.2019年6月22日下午,赵某某伙同徐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至枣阳市环城国际商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价值9312元蓝色福田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徐某某销赃,赵某某分得赃款300元,已挥霍。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等4人的陈述;3.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有丽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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