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5********,无业,户籍地址:**镇**村**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1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冯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及凌某某(另处)等人,于2017年2月至4月中旬期间,胁持被害人丁某某,逼迫其以虚增借款数额、制造流水的形式,分别向放贷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顾某某人民币3万元、沈某某人民币2万元、孔某某人民币3万元、程某某人民币10万元,累计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条虚增至人民币40万元,诈骗得款后赵某某等人予以瓜分挥霍。为了逼迫被害人丁某某继续借款、还款,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冯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王某甲(均己判决)等人,限制被害人丁某某人身自由达5日,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宾馆参与看押一天。
2019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其被诈骗及遭非法拘禁的事实。
2.同案犯陈某某、冯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人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赵某某合伙诈骗、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事实。
3.证人朱某某、沈某某、顾某某、孔某某、凌某某证词,证实被害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带被害人丁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提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凌某某处调取20万元借条、担保书、收条的事实。
5.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实同案犯陈某某、冯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人因本案已被刑事判决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抓获到案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钱款,数额巨大;为索要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刑事侦审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么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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