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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某招摇撞骗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小某,男性,197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巷**号2009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小某听闻李某某因涉黑案件被公安机关关押,便来到甘谷县**镇**村的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家人自称自己在甘谷县公安局上班,谎称李某某在看守所内受尽委屈,自己能找人给李某某减刑,从李某某父亲手中索要了2000元现金,被告人赵小某将2000元全部挥霍完毕。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小某听闻潘某某因涉黑案件被公安机关关押,便来到甘谷县**镇**村潘某某家中,谎称自己是甘谷县人民法院的法警,潘某某让其给家属带话,让家里想想办法,给他活动一下看能不能减刑,潘某某母亲王某某信以为真,让被告人赵小某利用在法院上班的关系想些办法找人帮忙,被告人赵小某便从王某某的手中拿走1000元。骗得现金被被告人赵小某全部挥霍。

   3、2019年10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小某得知马某某因涉黑案件被公安机关关押,便来到甘谷县**镇**村马某某的家中,谎称自己是甘谷县公安局的民警,并且认识马某某,马某某让给家里人带个话,说是让家里人想办法看能不能少判点刑。被告人赵小某便谎称自己有认识的熟人可以帮忙,以请人家吃饭为由,从马某某家人手中骗得1000元现金。破案后,被骗现金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9年10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小某得知苟某某因涉黑案件被公安机关关押,便来到甘谷县**镇**村苟某某的家中,谎称自己是甘谷县公安局的民警,苟某某在看守所让给家里人带个话,看能不能找个人想办法少判点刑。当时被告人赵小某便说自己在公安局有认识的人,先给自己1000元请人家吃饭,如果事情能成的话,再和苟某某家里人联系,苟某某家里人将1000元交给被告人赵小某后,被告人赵小某便逃离现场,破案后,该1000元现金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三件;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某冒充公安民警、法院法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向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万昌

                           检察官助理:王  蕾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小某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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