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2016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
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独自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广场“**”会所,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自己是香港人在内地宴请他人但不能使用信用卡,需要借用被害人的信用卡支付的事实,并编造虚假转账信息至被害人的手机上获取信任,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将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5282)及密码交付给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后通过取现和消费从被害人王某某的信用卡内骗取了共计人民币8151元。
201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经合谋后驾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洗浴中心,由被告人赵某某扮演司机,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虚构自己是香港人在内地宴请他人但不能使用信用卡,需要借用被害人的手机支付的事实,并编造虚假转账信息至被害人的手机上获取信任,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将其手机及密码交付给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得手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驾车逃离,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南海区、东莞市多地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套现、消费,合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6289元。经鉴定,被骗OPPO R15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四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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