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富强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赵富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80121952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房屯,住山东省龙口市**路**公寓**号楼**单元**室。200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5月23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非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1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原因公安机关未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龙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富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富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富强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在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新港路**超市、龙口市****有限公司仓库及龙口市**商场内,采取撬窗、用工具撬锁、用工具凿墙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27628.5元、香烟十条、大量铝制零件、铁制零件、废弃铁管、铸造暖气片以及五股铜芯电缆约200米等物品,销赃后得款3万余元。经龙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盗香烟、铝制零件、铁制零件以及铜芯电缆总价值人民币45627.4元;涉案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3427.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赵富强在龙口市新港路**超市内,采取撬窗、用工具撬锁的手段,窃得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27628.5元和香烟十条。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十条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650元。

2、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赵富强在龙口市****有限公司内,采取用工具凿墙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共窃得铝制零件、铁制零件、废弃铁管、铸造暖气片以及电缆一宗。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铝制零件、铁制零件、废弃铁管、铸造暖气片以及电缆总价值人民币28377.4元。

3、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富强在龙口市龙口开发区**商场顶楼,采取顺手牵羊、用刀锯切割等手段,窃得五股铜芯电缆约200米。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铜芯电缆总价值人民币15600元。

被告人赵富强于2020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富强退赃人民币27800元,并将十条香烟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记录、涉案被盗物品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曲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富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富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菲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富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