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住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无业。2004年11月18日因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V****号小轿车行驶至武都区盘旋路南桥头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血样依法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mg/100ml。另查明,其持有B2型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锁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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