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家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家州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店内,窃走被害人吴某某店内的收银机钱箱及箱内700元现金(人民币,下同)和一部电脑主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收银机钱箱价格为210元。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南镇**村**内,利用撬锁的方式窃走**功德箱内的90元现金。
3. 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菜市场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摊位的南日鲍6斤、黑九节虾10斤、桂花鱼5斤。被盗海鲜进货价格为874元。
4.2019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菜市场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摊位的南日鲍6斤、白九节虾4斤。被盗海鲜进货价格为528元。
5. 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菜市场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摊位的南日鲍9斤、白九节虾10斤、黑九节虾20斤。被盗海鲜进货价格为1622元。
6.2019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菜市场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摊位的南日鲍5斤、白九节虾4斤、黑九节虾10斤、三眼螃蟹5斤、海虾10斤、桂花鱼10斤。被盗海鲜进货价格为1793元。
7.2019年7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菜市场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摊位的南日鲍6斤。被盗海鲜进货价格为300元。
8.2019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家州三次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菜市场内,共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摊位的南日鲍5斤、三眼螃蟹10斤、龙胆鱼20斤。被盗海鲜进货价格为1145元。
9.201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露天扎啤吧”内,窃走被害人傅某某放在吧台内的硬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7包及4000元现金。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008元。
10.2019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大济镇“**农庄”,窃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的硬盒中华牌香烟5包、硬盒芙蓉王牌香烟3包、硬盒红七匹狼牌香烟9包、软盒玉溪牌香烟5包。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香烟价值532元。
11.2019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赵家州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扎啤吧”内,利用撬锁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内吧台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2条、硬盒红七匹狼牌香烟2条及300元现金。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香烟价值1200元。
被告人赵家州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赵家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家州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指认、扣押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
笔录、指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仙游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家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家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盗窃犯罪前科;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家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家州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家州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