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7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10月11日两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8月26日,11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9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22时许,在邳州市占城镇李元村村部门口,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赵某某用手打向李某某左眼部位,致使李某某左眼眼球破裂。2018年5月8日,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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