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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县**镇**村**社(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村**屯**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闫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马某某、闫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后以和被害人马某某处男女朋友为名,多次以出差行李丢失、生病住院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约7.4万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快手主播被害人闫某某。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以银行账户需解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约1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闫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新艳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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