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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刘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孝宝,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庆阳市****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村)。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分局看守所,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街)。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成都市金牛区分局看守所,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4月27日、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河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使用交易软件,以邮币卡等物品为标的物,模拟证券类业务交易模式,与其经纪会员合作,对交易会员隐瞒人为操盘直接控制标的物在平台内价格的事实,骗取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客损额、销售额)及交易手续费。经纪会员提供指定账号用于提取交易会员的损失,然后经纪会员按照与交易中心的约定各自分成获利。

2016年7月,吴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决定利用吴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参与上述诈骗犯罪活动。2016年7月下旬,吴某某筹集资金一百余万元,于某某、李某丙、田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上述资金以个人名义在交易中心认购“**”邮票279,400枚(其中于某某持有279,328枚,田某某、李某丙、马某某各持有224枚),进而取得“**”邮票的绝对控制权。**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吴某某、于某某、田某某、李某丙、马某某提供个人账号专门用于支取诈骗过程中赚取的客损额。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于2016年4月某某、于某某等人招募为**公司业务人员。在吴某某等人的指挥下,业务员按照李某丙事先购买的个人信息,利用电话外呼系统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以招揽客户,通话内容均按照该犯罪集团事先编写制作的诈骗话术脚本进行,先以炒股为名诱使客户加入业务团队掌控的微信、QQ群、直播间等,引导客户关注邮币卡交易;施某某(另案处理)等带领的投研部人员在客户群、直播间等处利用虚假信息、K线图等游说、引导客户到交易中心参与邮币卡交易。在客户入金后,于某某、吴某某等利用其掌握的**邮票账户进行自买自卖操盘活动以控制邮票价格,致使参与邮票交易的投资人员大量亏损。**公司经过数次出金后,交易中心于2016年12 底被关闭,部分钱款被冻结。

经沧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团伙在其控制的现货交易品种中总获利人民币9,890,129.84元。该团伙控制的经济会员发展的客户共产生手续费人民币316,356.17元,团伙分得手续费人民币194,281.87元。

经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客户入金金额为人民币 26,472,190.76元,客户出金金额为人民币 9,938,791.34元,客户亏损金额为 人民币16,533,399.42元;赵某某自2016年4月2日至2017年1月在职期间,客户人数共计21人,客户合计入金金额为人民币1,510,160.00元,客户合计出金金额为608.240.37元,客户账户余额901,919.63元;刘某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职期间,客户人数共计11人,客户合计入金金额为364,221.22元,客户合计出金金额为185,416.18元,客户账户余额178,805.04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临时羁押证明、银行账户流水、邮币卡上市申请书、申请表、代理协议、可行性报告藏品持有人承诺书、员工绩效记录、客户信息表、员工登记表、工资奖励方案、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藏品入库清单、营业执照、入金情况表、工资发放表、**公司话术、常见问题解答、流程图、框架图、员工销售及提成明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收款回单、邮币卡操盘交易明细、开户客户名单、**在平台的开户申请资料、委托书、参加操盘手培训名单、培训内容、平台账号出入金统计表、上票流程、被害人人员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安某某、庞某某、赵某甲、梁某某、刘某乙、时某某、张某甲、肖某某、王某甲、盛某某、季某某、吴某甲、高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高某乙、某某、王某乙、许某某、朱某某、冷某某、赵某乙、夏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吴某乙、张某乙、房某某、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乙、庄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顾某某、邹某某、史某某、彭某某、刘某丁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吴某某、于某某、李某丙、马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施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张某丁、赵某丙、乔某某、屈某某张某戊、邵某某、刘某戊、杨某某、刘某己、王某丙、韩某某、詹某某、魏某某、王某丁、姐某某、王某戊、魏某某、闫某某、颉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沧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马某某、李某丙电脑资料光盘、李某丙手机取证光盘、QQ微信转帐交易明细、微信记录、赵某某手机里的图片、沧州平台涉案数据等。

7.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参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刘某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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