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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11196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现住伊春市乌翠区**街**委**组。2012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原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原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原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6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原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6个月;2018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原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 个月,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9 年10 月29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伊美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男,63岁)停放在红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的吉J*****马自达轿车车门未锁之机,进入车内盗窃车内将jeep牌棕色皮质手包盗走,包内有oppoR15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771元、中华香烟一盒、将军香烟一盒、身份证、钥匙等物品。

(2)2019年10月16日16时26分许,赵某某趁被害人师某某(男,38岁)停放在**山特产门口的黑F*****松花江箱货车车门未锁之机,进入车内盗窃将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灰色迷彩运动包盗走,包内有身份证、驾车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

(3)2019年10月16日17点10分左右,赵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男,55岁)停放在**超市西门的黑F*****松花江面包车车门未锁之机,进入车内将操控台上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身份证等物品。

(4)2019年10月27日17时55分左右,赵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男,43岁)停放在**果业门前的黑F*****宝骏汽车车门未锁之机,进入车内将副驾驶位置上的袋鼠包盗走,包内有博瑞刮胡刀一个、保时捷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50余元、药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份期间,利用被害人停放机动车车没未锁之机,进入车内盗窃4次,共计盗窃现金4000余元、盗窃物品经鉴定价格137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刘某某、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于伊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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