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楼**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为偿还网上贷款,隐瞒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事实,编造做项目需要用钱、给母亲治病、帮助父亲处理官司、姥姥身患绝症、弟弟与人打架赔偿对方医药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张某甲、殷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共计人民币410218元。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检察官助理:刘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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