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黄石市下陆区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13日19时许,赵某某在下陆区**对面卖给吸毒人员童某某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童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700元。
2.2019年6月15日22时许,赵某某在下陆区**对面卖给童某某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童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400元。
3.2019年8月12日18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向童某某转账人民币200元,要求童某某帮其向赵某某购买毒品,另童某某本人也要购买500元的毒品,由童某某向赵某某转账毒资人民币700元。之后,童某某安排徐某某在下陆区**对面与赵某某见面,赵将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
4.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赵某某在下陆区**对面卖给童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童某某转账的毒资人民币200元。
5. 2019年8月14日12时许,徐某某向童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要求童某某帮其向赵某某购买毒品,另童某某本人也要购买200元的毒品,由童某某分别使用微信、支付宝向赵某某共计转账毒资人民币700元。之后,童某某安排徐某某在下陆区**对面与赵某某见面,赵将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交给徐某某。徐某某随后在下陆区**山庄被侦查人员抓获,在徐某某身上搜查出的红色药丸毒品疑似物净重0.57克,两小袋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合计净重0.37克。
2019年8月15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随后在其位于**路**号**栋**单元**室的家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红色药丸、绿色药丸净重12.5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净重17.19克。
经鉴定,在徐某某身上和赵某某家中搜查出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6.毒品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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