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胡同**栋**工作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8日由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内,虚构投资上海小水电工程、帮助弟弟冲业绩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林某某钱款。被害人林某某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860736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返还人民币196504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64232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附近,虚构上海小水电工程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董某某钱款。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金融贷款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369278.64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返还人民币164180.94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05097.7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附近,虚构结清房子尾款、增加信用卡额度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郑某某钱款。被害人郑某某通过金融贷款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143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返还人民币67377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5623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附近,虚构上海小水电工程、服装公司购买器材、拆迁工程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钱款。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附近,虚构买房子、帮助弟弟冲业绩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万某甲钱款。被害人万某甲通过金融贷款、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73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返还人民币49012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3988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3月,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附近,虚构帮助弟弟完成还款任务等事实,诈骗被害人万某乙钱款。被害人万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3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返还人民币1822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178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附近,虚构其在上海出车祸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5月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壹克拉公馆附近,虚构上海小水电工程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施某某钱款。被害人施某某通过金融贷款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4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返还人民币379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借条、借款协议、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

(二)证人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林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施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