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有,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8********,汉族,无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文才,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有、李文才、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和网上直播,给他人立堂口、看病、改变运气,向每人收费不等。赵某有负责请神,李文才负责介绍、提供场地,杨某甲负责收钱、记录仙家姓名、摆佛像,通过李文才介绍的,赵某有和杨某甲给李文才部分介绍费。
1.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仁某某(女,45岁)3600元。
2.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女,42岁)2760元。
3.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于某甲(女,29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于某甲4200元。
4.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齐某某(女,55岁)4000元。
5.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赵某有通过齐某某的介绍在被告人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女,40岁)5500元。
6.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苗某某(女,54岁)4200元。
7.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告人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女,51岁)2000元。
8.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有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丙(女,57岁)350元。
9.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有通过于某甲的介绍在被告人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钟某某(女,51岁)5200元。
10.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丁(女,25岁)5200元。
11. 2018年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女,39岁)5300元。
12.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苗某某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乙(女,51岁)4600元。
13.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某有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杜某某(女,32岁)4900元。
14.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高某某(男,55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高某某5600元。
15.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王某乙(女,30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王某乙5200元。
16.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被害人赵某某(女,34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赵某某4900元。
17.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邱某甲(女,37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邱某甲4900元。
18.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乙(男,34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李某乙5100元。
19.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田某某(男,44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田某某5200元。
20.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于某甲的介绍在被害人刘某甲(女,30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刘某甲6000元。
21.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丙(女,54岁)4000元。事后,李某丙因病没好找赵某有,赵某有又以还阴宅诈骗李某丙660元。
22.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甲(女,46岁)5800元。
23.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于某乙(男,41岁)5000元。案发后,李文才已将此部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24.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于某丙(男,33岁)5100元。案发后,李文才已将此部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25.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邱某甲的介绍在被害人邱某乙(女,32岁)家,以立堂口和整保家仙的方式诈骗邱某乙6800元。
26.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女,37岁)5800元。
27.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马某乙(女,45岁)6000元。
28.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肖某某(女,29岁)5800元。
29.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丁(女,40岁)4800元。
30. 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邱某甲的介绍在被害人邱某丙(女,46岁)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邱某丙5000元。
31. 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王某乙的介绍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丙(女,34岁)5800元。
32.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有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女,29岁)4100元。
33.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戊(女,51岁)4500元。
34.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李文才家,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女,44岁)5800元。
35.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沈某某(女,40岁)5800元。
36. 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有和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文才的介绍在柴某某的佛店里,以立堂口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季某某(女,48岁)56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有诈骗人数36人,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75,070元;被告人李文才诈骗人数22人,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00,310元;被告人杨某甲诈骗人数31人,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54,36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有、杨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文才于2019年7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立堂口照片及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师徒群”成员截图、算命书和符文照片、李文才收取介绍费微信截图等;
2.证人田某某、李某戊、李某己、刘某乙、于某丁等人证言;
3. 被害人于某丙、于某乙、马某甲、李某甲、田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赵某有、李文才、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立堂口现场录像。
被告人赵某有、李文才、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有、李文才、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有、李文才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某有、李文才、杨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李文才、杨某甲三年以上四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岩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有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文才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
2.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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