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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2734号

被告人国伟(绰号套皮),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大厦****室。因妨碍公务,于2007年6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天;赌博,于2012年7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并处罚款500元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2005年1月17日被温州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7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本院批准,8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金伟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4年及1995年间,陈某甲(已判)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6月刑满释放后,陈某甲笼络、纠集吴某甲、林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乙(已故)等人,在瑞安市场桥、梅头(现龙湾区海城街道)一带多次行凶斗殴,争抢托运部生意。1998年5月,陈某甲纠集吴某甲和林某甲等人将在场桥一带“社会”上小有名气的黄某某砍成重伤,初步确立“社会”地位。2003年1月刑满释放后,陈某甲又纠集吴某甲、郑某甲、李某某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经济利益,巩固其在瑞安市塘下场桥一带的“社会”地位。2004年10月,陈某甲等人再次被判刑。

2005年7月刑满释放后,陈某甲又纠集吴某甲、郑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管某某、藏某某和林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继续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获利一千万余元及抵押的上海市闸北区海宁路的2套房产。2008年8月21日,陈某甲等人因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10年9月刑满释放后,陈某甲又重新纠集吴某乙、吴某甲、管某某、郑某甲、李某某、藏某某和林某甲、张某甲等人实施违法犯罪,为了发展组织势力,又网罗被告人赵某伟和陈某乙、涂某某、钱某甲、项某甲、余某某、陈某丙、应某某和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陈某甲的组织、领导、指挥下,从事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资金支持组织和成员活动。形成了以陈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吴某乙、李某某和姜某某、林某甲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赵某伟和吴某甲、管某某、郑某甲、藏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钱某甲、项某甲、余某某、陈某丙、应某某为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

陈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组织成员称为“陈总”。吴某乙和姜某某等为主要骨干成员,陈某甲安排吴某乙主管组织财务等,姜某某为骨干打手。被告人赵某伟和李某某、吴某甲、管某某、郑某甲、藏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钱某甲、项某甲、余某某、陈某丙、应某某均接受并按照陈某甲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甲为管理组织成员,要求组织成员遵守“兄弟之间要团结,要绝对服从安排,出事要独揽责任,不能在组织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等活动规约。

至2017年间,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经营网络六合彩、网络赌博、强迫交易、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两千万余元及房产、车子等巨额经济利益以维护组织发展。陈某甲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让其获利。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为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017年12月19日,陈某甲因不满戴某甲的朋友买走其中意的一处店铺,在瑞安市塘下镇豪门洲际大酒店一楼大厅该酒店开业宴席上,带领被告人赵某伟等人在酒店一楼大厅上百人面前,使用酒瓶、椅子、酒杯等物殴打戴某甲,致使戴某甲全身多处受伤,致其轻伤一级,影响恶劣。该组织通过召集被告人赵某伟等人以威胁、恐吓竞争对手、聚众造势等方式,干扰、影响村居选举,帮助组织成员陈某乙及陈某丁、项某乙谋取政治地位,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陈某甲又霸占西河村山林用于建设豪华坟墓群,圈占尖山公园建造别墅,霸占、侵吞集体资产,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一带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事实

1、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4月份,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有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区**路**号的厂房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同年4月25日,温州**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5740万元竞得,2017年5月18日该厂房拍卖成交确认,法院限期**公司在成交确认后三个月内腾空该厂房内生产设备等物品。张某乙等人为了暂缓腾空时限,并且能够在腾空之后向对方股东刘某甲等人索要更多的“经济补偿”,让陈某甲出面参与谈判并向对方施加压力。

2017年9月期间,陈某甲分别召集被告人赵某伟等人和其手下“小弟”两次到厂房同买受方刘某甲、倪某某等多名股东谈判以蹬型、恐吓对方。其中,被告人赵某伟在陈某甲的召集下参与对方谈判一次,并分别电话联系买受方股东刘某乙、刘某甲,给对方施加压力。后陈某甲让买受方多人与张某乙到其尖山别墅内吃饭,席间陈某甲出示买受方股东倪某某老家的录像视频进行威胁,买受方被迫支付380万元给张某乙方。后陈某甲以借款的名义从张某乙处拿到好处费30万元。

2、强迫交易事实

2017年上半年,陈某甲为获得瑞安市**镇**办事处**村返回地开发项目,强行介入独家获取该项目合作开发权,并欲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低价获得项目开发权,造成部分村民多次投诉、上访,后镇政府建议该项目以公开招投标形式进行开发。期间,陈某甲召集被告人赵某伟等人通过威胁、滋扰、纠缠等方式排挤、逼迫其他房地产开发商退出该返回地项目的投标,后该项目因陈某甲被关押等原因而停止。其间被告人赵某伟受陈某甲召集,参与与**村村民的谈判,多次电话联系钱某乙、两次陪同陈某甲找钱某乙谈判,要求钱某乙不要参与村返回地项目的事项。

被告人赵某伟于2019年5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从浙江省金华监狱押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解回再审的函、抓获经过、瑞安市塘下镇**村返回地出让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戊、庄某某、徐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叶某某、陈某辛、陈某壬、匿名50、朱某某、刘某丙、戴某乙、刘某丁、郑某乙、方某某、匿名40、赵某乙、祝某某、张某丙、熊某某、木某某、曹某某、沈某某、涂某某、钱某甲、项某甲、张某乙、丁某某、戴某丙、钱某丙、陈某甲、钱某丁、钱某戊、钱某己、钱某庚、林某乙、匿名61、孙某某、张某丁、钱某辛、钱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匿名101、匿名十二、陈某丑(化名)、郑某丙、陈某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结伙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结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迫交易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伟犯数罪,且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正览

2019年1210

附:

    1.被告人赵某伟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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